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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抢劫中止还是未遂
发布日期:2011-10-0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抢劫中止;未遂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案情〕

  李某与董某同为租住户且门对门,某日上午,李某见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董某的租房。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董某从桌子抽屉内拿出现金200元交给李某。李某嫌钱少并将该2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董某发生性关系,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之后,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董某见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李某被抓获归案。

  〔析案〕

  本案对李某构成抢劫罪和强奸未遂罪,不存在意见分歧,但对入户抢劫的犯罪形态则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将2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是因为其嫌钱少,属客观方面的原因,应认定入户抢劫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将2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放弃了犯罪,应认定入户抢劫中止。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特征表现为: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抑制危害行为的原因和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度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其特征表现为:1、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犯罪的决意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的。

  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特征可以看出,犯罪未遂主要是看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中止则是侧重看犯罪的主观方面。两种未完成形态最本质的区别在于造成犯罪未完成的原因力不同。有学者概括为两句话,对于行为人来说,犯罪中止属于“能为而不欲”,犯罪未遂属于“欲为而不能”。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拿到被害人董某交给的200元现金后,当即扔回。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讲,李某扔回200元现金,有嫌“钱少”这一客观因素;从主观方面来讲,李某扔回200元现金,主要是他在主观上放弃了占有200元现金的主观故意,具有主动性。这时,他已从抢劫的犯意转变为强奸的犯意。从后来的情况看,李某也没有再向董某要钱。因此,李某扔回200元现金,虽然有客观上的原因,但主要是其主观上有放弃抢劫的因素。如果被告人李某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就是本案提到的“钱少”,他大可以向被害人继续索要,或存折或首饰等,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但他并没有这样做,而是主动放弃对200元钱的占有,转而产生强奸的犯意。据前所述,行为人放弃原本的犯意,过一段时间后又产生新的犯意并不影响犯罪中止决意的成立。也就是说,此时被告人李某已经自动放弃了完全有可能继续实施和完成的抢劫,产生强奸的犯意,李某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决意已经成立,同时实施了中止抢劫的行为即将钱扔回抽屉,且此行为发生在实行抢劫的过程中,并实际有效地防止抢劫结果和危险状态的出现。李某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情形,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为抢劫中止。




【作者简介】
张德安,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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