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肇事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日期:2011-10-0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非机动车肇事;交通肇事罪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案情
2011年5月22日19时许,吴某(女,50岁)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与在公路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范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范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范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行为人吴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5月24日,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吴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全部赔偿款。
二、焦点
本案在定性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吴某系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在公路上骑电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吴某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构成,而吴某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吴某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虽然在客观上发生了造成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但是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构成,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吴某的行为对象并非是针对特定的人,侵犯的客体并非特定人的人身权利,而是正常的交通秩序,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车辆’并非仅仅指的是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也属‘车辆’规定的范畴,因此,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同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也就是说,哪怕你是骑的自行车撞人,只要违规行驶,并造成了重大后果,都是交通肇事罪。”
至于为什么不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因在于:驾驶非机动交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把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133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一,《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第二,违章驾驶非机动车同样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第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运用逻辑分析这一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第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若非机动车违章肇事不可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是因其撞死人而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也违背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法理精神。
综上,本案中吴某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其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并非特定的人的人身权利。故吴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作者简介】
陈林,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