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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可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1-10-02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   2010年12月,李某驾车出游途中偶遇熟人赵某,由于顺路赵某便要求李某搭载自己一程。后行经某路段时,李某因避让一辆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无牌两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未能找到此辆摩托车)致使自己的车子侧翻于路边水沟上,造成赵某受伤,经鉴定赵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赵某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司机如果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话那么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毫无争议,而在本案中,由于李某是好意搭载赵某,那么李某能否以好意搭乘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呢?这正是本案的分歧所在。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必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不负事故责任。并且肇事车辆为李某所全面掌控,其车辆空间之内的人、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好意搭乘只是道义上值得鼓励的行为,并不能成为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因为李某的车辆并不是营运车辆,其好意搭载赵某未获取任何利益,是一种纯负义务的行为,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并且我国不少司法实践也采取“三七开”、“二八开”等赔偿比例以减轻肇事者的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是为了避让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摩托车而致使自己的车辆侧翻的,这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两辆车发生更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更严重的损失而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尽管李某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二,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个“全部责任”针对的是对于这场交通事故的发生李某具有完全过错,与此完全过错相对的是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这并不是指李某对赵某的损失也一定要负全部的赔偿责任。究竟赔多少还必须最后由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和事实来判决。
  第三,李某的车辆并非营运车辆,其好意搭载赵某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李某与赵某之间并未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李某是一种纯负义务的行为,赵某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也不应对李某课以等同于一般承运人的高度注意义务。
  第四,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如何担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运用体系解释、立法解释等方法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出口。例如《民法通则》虽然分则对此没有具体条文规定,但是其在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而减轻善意搭载者李某的责任也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在推动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大局势下,为更好地发挥司法能动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更加关注审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力。几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就给我们留下了很深刻的启示,其也对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努力推动新时期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以及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提出了新的要求。从鼓励人们助人为乐、与人为善的角度出发,对好意搭乘的施乐者给予一定的责任宽容,也不失为一种有益的道德鼓励。因此,笔者认为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减轻肇事司机的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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