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邻接权也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与作品的著作权不同,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权利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为创作作品的作者和作者以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邻接权的主体则是作品的传播者。
2、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邻接权体现的主要是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劳动及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投入资金的回报所享有的权利。
3、权利对象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
邻接权的对象则为作品的传播行为。
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主要包括: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一)图书、报刊的出版
1、图书出版者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3)图书出版者有权要求著作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4)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5)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到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6)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返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该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7)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8)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报刊出版者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报刊、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4)报刊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到使用该版式设计的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二)表演
1、表演者的权利主要包括:(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上述第(3)项至第(6)项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上述第(1)项、第(2)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上述第(3)项至第(6)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表演者的义务主要包括: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录像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主要包括: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5)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1、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包括:
(1)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主要包括: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制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