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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条件
发布日期:2011-09-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服务项目属于《关于印发〈鼓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非正规就业的实施意见〉》(津劳服[1999]419号)文件第二条所列范围;

  2.坚持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的原则,资本金需掌握在能满足经营服务需要的幅度;

  3.劳动组织原则上要有四名以上的从业人员,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下岗职工需持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监制的《天津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明》,失业人员需持劳动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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