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3款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时,才会需要分段计算,即以08年1月1日,作好分段的界定点。
除此种情况以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两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计算时间自用工之日起。如果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金也应当分段计算,因为计算赔偿金是以经济补偿金为基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