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1-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个问题,在我国劳动部下发的有关文件中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企业不得在招收职工时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的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则不属违反规定的行为。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据此,企业对职工在入厂时,收取风险抵押金是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制止;但如果企业出于职工自愿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或股金则不违反有关规定;如企业强行要求职工缴纳,则职工可提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