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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收取抵押金案
发布日期:2009-12-29    作者:任济舟律师
   案情简介:一金店系个体工商户。雇有多名员工。员工甲系该金店营业员。甲在与该金店建立劳动关系时被金店收取2000元抵押金。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甲工作的期间内,发生一起顾客诈骗案,骗走甲柜台内的金饰品10000多元。甲依法提出辞职,并要求返还抵押金被金店老板拒绝。同时金店拖欠甲一个月工资。金店还未办理社会保险。
办案经过:甲委托任律师代理劳动仲裁。任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用人单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案件诈骗与甲无关。于是任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在立案时,劳动仲裁以老板是个人不予立案。任律师讲明法律关系,《劳动法》第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也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劳动仲裁才予以立案。在庭审中,用人单位提出,甲工作违反规章制度导致诈骗案发生。任律师据理力争,甲在工作过程中没有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即使有规章制度也属于违法制定,没有经过法定制定程序属于无效的。诈骗案的发生与甲没有关系,任何人当时在甲的工作岗位上,诈骗案还是会照常发生。而且诈骗的发生是由于,用人单位财务管理上的失误造成的,与甲没有任何关系。从另一个角度看,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即使甲违反合法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应当无条件返还。如果甲在工作中有过错那也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抵押金案无关,用人单位可以对甲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关于拖欠工资,甲在工作期间没有任何过错(诈骗的损失应当向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甲的工资应当受法律保护。关于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提出在工资里包括社会保险。任律师提出,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社会保险应当向社会保险公司缴纳,而不应该包含在工资里。经过任律师的辛苦工作,甲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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