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审限难解决审判繁重之累 据了解,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研讨会的参与者认为,修正案虽然延长了人民法院的审限,但仍不足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限问题。
与会者在讨论这条规定时,将此次修改的背景与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的背景进行了对比,认为目前审判工作面临的态势与1997年大不相同,人民法院的审限延长,具有时代变迁及审判现实适应社会现实发展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