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要注意程序的繁简分流问题——关于草案恢复案卷移送主义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网
【摘要】案卷移送主义与起诉书一本主义并无高下之分,只要分别辅之以预审法官制度与证据展示制度,二者在解决法官预断与律师阅卷问题上具有大致一致的功能。在中国社会急剧转型、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之下,只有科学整合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安排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才能从根本上为解决法官预断和律师阅卷问题做好铺垫。
【关键词】案卷移送主义;起诉书一本主义;案多人少;繁简分流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众所周知,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关于是否取消案卷移送主义并进而吸收起诉书一本主义基本思想的问题引发了学界的热烈讨论。时至今日,值刑诉法再次修改之际,这一问题再度进入了学界以及社会公众的视野。从立法条文上看,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二的规定恢复了1979年刑诉法所规定的案卷移送主义,否定了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所吸收的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基本思想。
我国1979年刑诉法所规定的案卷移送主义的做法,固然有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但其最为致命的缺点在于:由于法官在庭前阅卷,使得庭审不可避免地演化成为了一种形式化的过场。这种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做法无疑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得整个审判丧失了正当性。 基于此,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尽管有所保留,但立法者还是吸收了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基本思想,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案卷移送主义之下的法官预断问题。然而,在实践中,立法者的这一目的落空了。起诉书一本主义之下的法官虽然由于立法的改变而无法在庭前进行阅卷,但是由于某种我们即将在下文探讨的原因他们在实践中不得已 “创造性地”发展出了一种庭后阅卷的普遍做法,法庭审理依旧流于形式。更为糟糕的是,这一改革同时导致律师“阅卷难”成为普遍现象。与1996年刑诉法修改之前案卷移送主义之下律师到法院阅卷阻碍较小截然不同,由于检察官和辩护人在诉讼利益上的天然的“敌对性”,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吸收起诉书一本主义基本思想之后,让辩护律师到检察机关阅卷无异于“与虎谋皮”,由此,实践中屡屡出现律师阅卷频遭阻碍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正是由于在起诉书一本主义之下出现了上述两个问题,在法院系统的主张下,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又恢复了案卷移送主义的做法。法院系统认为,恢复案卷移送主义主要是为了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方便法官审理案件,二是为了解决律师阅卷问题。
对此,一些学者认为,从便于法官审理案件的角度作出这项修改,是一种倒退,又回到了1996年以前的老路上。因为在对抗式的庭审中,只有不提前了解案情,法官才有可能在法庭上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才有可能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样,以方便律师查阅案卷来推翻1996年后建立起来的庭审模式,也是没有道理的。立法者所要做的是让检察院遵守法律、排除律师阅卷的障碍。比如,可以通过公诉人向律师全案展示证据以及在庭前准备程序中由控辩双方交换证据,以此来解决律师阅卷难现象。
这种解说的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它没有向公众解答一个最为基本的问题,即:在起诉书一本主义与案卷移送主义各有利弊的情形下,我们为什么要独独表现出对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偏爱,而非要舍弃尚有可取之处的案卷移送主义呢?如果说起诉书一本主义的缺陷可以通过采取引入证据展示制度等办法来予以补足的话,那么采取预审法官和审判法官相分离的做法不是也可以补足案卷移送主义的缺陷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为什么要一定舍弃案卷移送主义而力挺起诉书一本主义呢?
事实上,没有哪一种主义是更为优化的,从一并解决法官预断和律师阅卷问题的角度看,两种主义“各有各的道”。如果立法者要采取案卷移送主义,就必须将预审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立开来;而如果要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也就必须同时引进证据展示制度。若抛开其他因素进行考虑,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我们都可以在理论上同时解决法官预断和律师阅卷两大难题。
然而,我们需要追问:如果我们果真在现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基础之上引进了证据展示制度,或者在恢复案卷移送主义的基础上引进预审法官制度,就一定会解决法官预断与律师阅卷中存在的问题吗?
在笔者看来答案是否定的。可以说,在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司法普遍状况的现阶段,今后无论实行哪一种主义,即便分别引进了证据展示制度或预审法官制度,在堆积如山的案件面前,那些意在防止法官预断的做法都很可能无法起到预期的效果,法官依靠阅卷来裁判案件的做法也很可能是禁而不止。原因在于,我们无法苛求一个一年要审一千多起案件(平均一天要审三、四起案件)的法官在多数案件的庭审中能够很好地实现直接言辞原则。非不为也,是不能也。多数法官很难在有限的几个小时的开庭时间里完全依靠控辩双方的对质来准确地查明一个其事先一无所知的案件。若面对的是一个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形势自然就会更为严峻。在这种情形下,法官依靠庭前或者庭后阅卷来裁判案件就成为迫不得已的事情,庭审流于形式也就无法避免。
案多人少也会影响到律师的阅卷问题。即便律师在案卷移送主义之下凭借预审法官制度,或者在起诉书一本主义之下凭借证据展示制度得以顺利阅卷,只要一个法官无法保证有足够充裕的时间去审理一起案件,那么,在时间的压迫下律师很多权利都可能被法官所忽略。毕竟,与理论建构相比,现实的时间问题往往更能有力地影响到一个人的行为方式。
因此,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是要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还是要采取案卷移送主义。如果法治发展进程中日益增多的案件不能得到有效地分流,无论哪种主义,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官预断和律师阅卷中存在的问题,相反,这些问题会随着案件的不断累积而愈发严重。很显然,对所有案件基本上平均用力的做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了。由此,我们一方面应当从更广阔的视野出发探寻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另一方面,在刑诉法的视域内我们还亟需做好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在程序设计上实现“简者更简,繁者更繁”,引导司法人员在案件的处理上做到“简单案件简单办,复杂案件重点办”。只有把多数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运用简易或速决程序迅速地予以解决,才可能取得釜底抽薪之功效,为那些更需要开庭对质的、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争取到足够的时间来进行马拉松式的对抗式庭审。在时间有充分保证的前提下,法官就没有必要借助于庭前或庭后的阅卷来完成裁判,律师的阅卷权也就有了实质性的解决可能。
总体上看,在社会急剧转型、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之下,只有科学整合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安排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才能从根本上为解决法官预断和律师阅卷问题做好铺垫,舍此而片面地讨论案卷移送主义或起诉书一本主义,无异于隔靴搔痒,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上述两大问题。
【作者简介】
吕升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专业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