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张某,在公司工作时不慎摔伤,摔伤后,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明确,工伤认定受阻。
张某是于2010年4月应聘到某医药公司担任营业员,7月22日不慎摔伤,在医院治疗期间,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之后,张某去武进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未签劳动合同,张某与公司的的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局向张某出具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张某不服,随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各种损失费。
经调解,张某和公司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伤残补偿费60000元,其中已经支付的医药费不再扣除,张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并不再向公司主张其他权利,今后双方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