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田某诉北京胸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田某败诉,这是北京市首例因患者无法提供病历,被判败诉的医疗事故纠纷案。
原告田某诉称,2001年3月29日,其在工作中不小心从高处摔落,事发后到胸科医院进行检查。但由于胸科医院医生的疏忽,没有诊断出原告第12节胸椎骨折的实际病情。2001年8月6日,海淀医院诊断原告为“胸椎12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原告认为,由于胸科医院的漏诊、误诊,导致原告不能及时有效的治疗胸椎骨折,造成了终生残疾。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胸科医院赔偿交通费、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45872.4元。
被告胸科医院辩称,原告田某在投诉以及诉讼期间,一直未能提供在被告处就诊的病历手册,不能证明被告对其作出错误或不全面的诊断及治疗。故医院认为,原告损害后果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本案中,原告田某在被告胸科医院没有建立病历档案,原告应当负责提供病历资料。在无病历资料的现状下,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法院无法确认胸科医院给田某诊断的结果,仅凭其他医院证明及原告田某现在的状况无法确认胸科医院当时是否存在漏诊、误诊的行为,亦无法确定胸科医院行为在田某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原告负有提供病历资料举证责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