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石某
被告:王某某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受理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09年8月10日
办案律师:张树贵(代理原告)
案情简述:
原告系丰台区程庄路3号院5号楼202室房屋所有权人。原告(出租方)与被告(承租方)于2009年4月1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3号院5号楼202室。租赁期限:2009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8日。
然而,原告意想不到的是,被告在未经原告允许,也未通知原告情况下,擅自将该房转借他人居住,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乙(被告)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原告)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原告于2009年07月10日正式通知,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告知被告在2009年08月10日前向原告交还承租房屋,办理完毕相关交接手续。但被告无理拒绝搬出此房。
律师办案经验总结:
一、签订《租赁合同》时,注意对转租的规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二、违约责任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224条【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