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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企业签署的不办理养老保险的声明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1-09-24    作者:吴振举律师

大规则律师顾问团 –吴振举律师
案例分析(劳动者与企业签署的不办理养老保险的声明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2008年张某应聘到郑州一家公司担任物管负责人
——在签署协议时,公司提出实行一览子工资,由张某签署声明“由张某领取全部工资,单位不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本人不得就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后双方合同终止,因为没有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致使张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张某的声明是否有效?该如何维权?
律师诊断:张某的声明是无效的。张某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及劳动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的。
法律依据:
1、〈劳动法〉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自行约定,约定则无效。
2、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没有办理导致不能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紧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3、〈最高人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所以,张某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及劳动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的。
律师提醒:很多单位对劳动法的认识不足,认为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在于平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有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发倾向。劳动法的规定条款很多属于强行法的性质,不的约定排除适用。即使约定排除适用也不产生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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