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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逗弄狼犬被咬,犬主人是否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1年4月,王某在自家居住的小区内散步,偶遇隔壁单元的陈某。陈某当时正牵着自家养的狼犬黑贝散步。王某与陈某较熟,跟黑贝也熟,也时常逗玩黑贝。于是,王某上前逗玩黑贝,不想黑贝猛扑上来,在王某大腿内侧咬了一口。王某事后到防疫站清理伤口、打针等花费1000多元,为此,王某向陈某索赔,陈某以王某故意逗弄黑贝,自身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支付。王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其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5500元。

【分歧】

对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中王某在明知狼犬具有攻击性的情况下,还去故意逗玩,导致被咬,应当对此负全责。

第二种意见,就算王某要承担部分责任,而陈某没有尽到认真管理所饲养宠物的责任,致狗伤人,在本案中,也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不管被害人王某在本案中,是否有责任,也不管责任大小,陈某作为烈性犬——狼犬的主人,不管其是否尽到认真负责饲养的责任,在烈性狗咬人的事实发生后,都应当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再视原告王某具体过错程度而考虑是否由其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201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做如此规定的出发点是,有鉴于某些动物所具有的特殊危险性,因此,此类动物的饲养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更为重大的责任风险。

《侵权责任法》将所饲养的动物按危险性分为普通动物和危险动物。对于普通动物,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在普通动物伤人时,若被侵权人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过失须得重大)两种过错时,饲养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而对于危险动物则在上述第八十条中规定,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须担责,不得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此时,若被害人有过错,根据同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可以成为减轻饲养人损害责任承担的依据之一,然而并不影响饲养人或管理人成为侵权责任主体,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危险动物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起,就已必然成为了侵权责任主体。只有在对危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侵权责任主体确定的基础上,再视被侵权人过错程度来考虑是否减轻部分饲养人或管理人之责任。

与《民法通则》仅有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比较,《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使用了独立的一个章节进行概括和细化,根据民众生活的发展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危险程度为标准对所饲养的动物进行了一定区分,是新法的继承和发展。

上述案件中的狼犬,性凶猛,具有很强的攻击性,为危险动物,不适宜在城市中饲养。而陈某在明知狼犬为危险的烈性犬时,仍在居民众多的小区内饲养,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第八十条,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陈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在视原告王某的具体过错程度而考虑是否减轻陈某部分责任。

作者: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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