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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违规驾车造成雇主损害应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1-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陈某取得驾驶执照C证,具有5年驾龄。2009年8月15日,个体工商户黄某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某雇请陈某为轿车专职司机,期限5年,陈某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法、违规驾驶车辆,从而确保车辆及人员安全。2010年11月13日,黄某出差指派陈某驾驶轿车,途中,黄某提醒陈某小心驾驶,自己想睡一会。1小时后,陈某经过某市区因严重超速、闯红灯与侧面胡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严重受损、黄某重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闯红灯、超速驾驶车辆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不负事故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8万元,其中,黄某的车辆损失9万元、胡某的车辆损失7万元,黄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12万元。其后,黄某赔偿了胡某的全部损失,依据交强险获得赔偿1.4万元、商业险获得赔偿14.6万元。黄某要求陈某赔偿12万元经济损失,遭到陈某拒绝后,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分歧】 随着汽车在中国的快速增长,车辆所有人雇佣司机驾驶车辆的现象较普遍,受雇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雇主对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争议,但雇员驾驶车辆致使雇主受损害,雇员是否应该对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雇主黄某无权要求雇员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因黄某与陈某之间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陈某是在执行黄某的指令下工作的,陈某驾驶车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没有包含劳务方(雇员)因提供劳务造成接受劳务方(雇主)的损害,应由提供劳务方(雇员)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的损害,应由雇主黄某自己承担,黄某无权要求陈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雇员陈某应该赔偿雇主黄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万元。其理由是黄某与陈某虽形成了劳务关系,陈某系执行职务行为发生的交通事故,但陈某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重大过错,雇主黄某无过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故陈某应该赔偿黄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万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陈某在劳动过程中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劳动合同约定,存在着重大过错。黄某与陈某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聘请陈某为轿车专职司机,黄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应该遵守的劳动纪律是任何情况下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法、违规驾驶车辆,从而确保车辆及人员安全。驾驶员陈某的法定义务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按规定速度、按交能标志等驾驶车辆是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要求,闯红灯、超速驾驶车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严格禁止的行为,系严重违法行为。陈某是具有5年驾龄的机动车驾驶员,主观上应该知道在市区道路上闯红灯、超速驾驶车辆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客观上却因忽视交通安全,违背劳动合同约定在市区道路上闯红灯、超速驾驶车辆,从而引发道路交道事故,造成车辆及人员的损害,因此,陈某驾驶车辆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

二、黄某无过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陈某取得了驾驶证且有5年驾龄,黄某提供给陈某驾驶的车辆与陈某驾驶证中准驾车型相符,故作为雇主黄某选任陈某为轿车专职司机没有错误。黄某与陈某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在任何情况下驾驶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法、违规驾驶车辆,从而确保车辆及人员安全。陈某每次驾驶车辆,黄某都要求陈某首先检查车辆,车辆安全后才能起步,然后要求其安全驾驶,因此,黄某对陈某驾驶车辆的行为起到了监督作用。为防范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损失,黄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身险等商业险,也为自己及驾驶员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交通事故发生后,黄某依据保险合同规定积极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赔偿了胡某的车辆损失,因此,黄某无过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

三、黄某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有过错,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的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陈某在雇佣活动中具有重大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黄某人身、财产受到损害,黄某已赔偿了胡某的全部损失,垫付了自已的车辆修理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黄某具有向陈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陈某赔偿黄某经济损失合情合理,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民商事审判的价值取向为通过惩罚、制裁违法、违约方,保护合法、守约方的权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雇主人身、财产损害可以不负赔偿责任,那么雇员就可以随心所欲,在劳动过程中可以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国家法律,可以肆意践踏雇主的合法权利,这与现代文明不相符,也是法制社会不允许的现象。陈某因重大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8万元,黄某除因法律强制规定,依据交强险获得的赔偿1.4万元不能认定为自己负担的部分外;其余14.6万元是是黄某为防范风险自愿投保商业险而获得的赔偿,该部分赔偿是因黄某基于商业活动,且付出了对价后获得的赔款,应视为黄某自己负担了该部分损失。现黄某只要求陈某赔偿12万元,不及整个损失的1/2,且黄某自己负担的损失大于其要求陈某赔偿的损失。因此,黄某提出的请求合情合理,能得到社会的认同。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温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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