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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福利房、房改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1-09-20    作者:孙心远律师

福利房是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以单位福利的形式,分配给个人的房福利房同样有房产证,就是上市交易有时间限制,一般需要五年。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
由上可见,房改房的转让应不成问题。那么,对于单位规定的5年内不得转让的福利房,出让者不满5年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看待?
我们认为,对于该类房屋,如果出让者拥有独立的产权证,其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应受该单位规定的影响,因为,单位基于职工福利的考虑,规定 福利房职工在5年内不得转让,但该规定仅在单位与职工(出让者)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买受人不应具有约束力。出于交易安全性的考虑,不应否定该类买卖合同的 效力。至于单位规定的执行问题,单位可直接追究该职工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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