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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的犯罪模式
发布日期:2011-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犯罪研究》2011年第3期
【摘要】本文运用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全面分析了新型毒品的犯罪行为模式、犯罪学定性和犯罪行为发展趋势,区分了其与传统毒品犯罪的异同,揭示了其对禁毒工作形成的新挑战。
【关键词】毒品犯罪;新型毒品;有组织犯罪;社交毒品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近年来,新型毒品在毒品犯罪中异军突起,涉案数量不断上升,滥用新型毒品瘾君子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一发展趋势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型毒品的出现,并不只是被滥用毒品种类的简单增加,而是涉及毒品犯罪模式重大变化的问题,它是一种不同以往的全新的威胁,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工作形成了新的挑战。本文拟运用犯罪学的基础理论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新型毒品的定义和现况

  所谓的新型毒品,事实上是一个没有严格定义的概念,通常是指除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和可卡因这类传统的常见的毒品范围之外的毒品。从广义上讲,包括了《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经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中所列(除上述常规毒品之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近年来出现的人工合成的兴奋剂。就狭义而言,从追求“时尚”的角度来看,所谓的新型毒品也可以称之为“新潮”毒品,是目前毒品市场中较为流行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兴奋剂,主要包括流行于欧美的麦角副酸乙酰胺(迷幻剂LSD)、吸入剂,也包括目前在我国较为常见的合成安非他明类兴奋剂——其中主要包括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更难检测到的摇头丸和K粉等。

  除了现实世界中的新型毒品外,在这个网络横行的时代,一种被称为“音频毒品”的新型毒品也开始出现。这类虚拟毒品最早源于意大利,据称是经过了数十次的临床试验,通过调节脑电波,可以产生等同于吸毒后的状态,但是时间只有吸毒所持续的十分之一,不会上瘾并且非常安全。然而,专家们对于这一新品种的出现嗤之以鼻,认为根本没有医学根据,完全是安慰剂的效应。[1]换言之,这是一种假货。因此,本文所指的新型毒品不包括网络类的虚拟毒品。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新型毒品与海洛因、可卡因等传统毒品相比,无论是在使用数量,还是在使用人数上,都还处于次要的地位,但是其增长的速度相当快,二○○八年联合国毒品问题年度报告证实了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全球传统毒品(可卡因、海洛因、大麻)的使用量下降,而兴奋剂的产量和使用量却提高了。[2]究其原因,不仅仅是因为新型毒品的价格相对而言较为低廉,更重要的是它的种类繁多,并且通常被宣扬得不会像传统毒品那样有害于人体,因此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长期以来,毒源在外,过境贩毒是我国毒品犯罪的主流特征,虽然其中亦有许多毒品犯罪行为是以我国作为毒品的销售目的地,但是新型毒品的出现无疑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局面。当前,我国国内的新型毒品呈现出以下的格局:既有来自于“金三角”等境外的,也有国内生产制造的,而国内制造的新型毒品既走私出境,又内销国内市场,这种局面加大了新型毒品的治理难度,因而也呈现不同于传统毒品制贩的特征。[3]

  就云南省的情况来看,二○○九年一月至六月全省法院判决生效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甲基苯丙胺案件同比上升20.57%,[4]这一数字还不包括未被发现的隐性犯罪。在传统毒品犯罪案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的情况下,新型毒品的发展和蔓延趋势无疑令人关注。

  二、新型毒品的犯罪行为模式

  根据犯罪学的基本理论,从毒品犯罪的具体行为和过程来看,笔者将毒品犯罪区分为四个密切相连的环节。第一环节:毒品的来源——原植物的大规模种植行为;第二环节:毒品的产销——生产、销售和运输行为;第三环节:毒品的消费——滥用行为;第四环节:毒品获利的合法化——洗钱行为。基于上述区分,可以将毒品犯罪的性质区分为:作为社会政治经济问题定性的毒品原植物的大规模种植行为;作为有组织犯罪定性的毒品生产、贩运和销售行为;作为街头犯罪定性的毒品零售行为和毒品原植物零星种植行为:作为无被害人犯罪定性的毒品消费行为和作为白领犯罪定性的毒品获利合法的洗钱这五个方面。[5]

  仅仅基于这四个环节、五种定性的区分,就可从看出毒品犯罪的复杂性。以往我们认为,只要从源头上抑制住毒品农业(即毒品原植物的大规模种植行为),就能从根本上遏制住毒品的泛滥,但是新型毒品的出现,使原有毒品犯罪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为:一、从制造工艺上讲,新型毒品最大限度地摆脱了对毒品农业的依赖;二、从制造业的角度来看,新型毒品使得合法的药厂和制毒场所第一次出现了交叉关系;三、从销售方式上讲,新型毒品的零售更为隐蔽、并走上了网络化的道路;四、从消费模式的角度来看,新型毒品成为了一种所谓的“社交毒品”。

  简而言之,新型毒品的生产已经成为了一个纯粹的工业,带有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其生产的便利性和隐蔽性使得毒品犯罪行为的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并使得传统的毒品犯罪的四个环节行为划分简化为三个环节。

  三、新型毒品的生产模式

  与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的主要组织成分来自于绿色植物不同,绝大多数新型毒品依赖的是化工型原料,换言之,其制毒原料不需要原植物的种植,即不依赖罂粟、大麻、可柯树而在实验室中就可以合成的化工型产品或者药品。

  这就使得新型毒品的生产不再受到传统毒品原植物种植即所谓毒品农业所带来的必然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劳动力密集型的投入、大面积的种植地域、制毒工厂的选址和毒品原植物的季节性收获,从而最大限度地摆脱了对毒品农业的依赖。

  在我国,所有的新型毒品中,冰毒的产销是最为明显的,麻黄素是生产冰毒等新型毒品的主要原材料,而我国是天然麻黄素的主要产地,这使得国际贩毒集团和国内贩毒团伙或以各种名义走私麻黄素,或直接在境内建立毒品加工厂。由于这些新型毒品的体积缩小,更便于藏匿,且一般无异味,更增加了缉毒机关缉查的难度。

  由于麻黄素和其他主要原材料也是生产医疗药品的主要原材料,为了防止制毒集团通过采用大量购买药品的方式来获取制造新型毒品的原料,卫生部门曾经下令全国医药销售部门对治疗感冒等类型的药物进行限量购买的措施,客观地讲,这个措施的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其实质意义,它既无法阻止住业余型的制造行为,也会因“蓝精灵行动”[6]手法的规避采用而归于失效。

  事实上,对于制毒集团而言,通过购买药物进行制毒原料的提取是一件既费时又费力且极其不经济的方式,这是在国家严格管控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下下策。当然,还真有那么一些犯罪分子不嫌麻烦,在“202”[7]案件中,这个涉及全国部分省市的走私制毒原料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通过大量回收过期感冒药,经过粉碎处理后运往境外进行贩卖。实践证明,我们对这种下下策事实上的存在仍然不能掉以轻心。

  对于制毒集团来说,中策理所当然应当是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途径来获取主要原材料,如在“114”专案中,犯罪分子就以医药公司的名义非法买卖、经营制毒物品,为境外制毒分子提供原料。[8]上策则明显是寻找替代物品。事实上,“富有创造力”的毒品犯罪分子也不愿受限于天然麻黄素的供应,他们已经开始采用化学合成的方法来制造冰毒,并在积极地寻找新的替代品规避资源的缺乏,从而使冰毒的生产逐渐摆脱了对麻黄素的依赖。如中国头号毒枭刘招华通过将化学品苯丙酮(其买卖不受太多限制)合成甲基苯丙胺的结晶工艺、研制出了不依赖麻黄素的冰毒。[9]

  从制造业的角度来看,制造新型毒品的场所既可以是复杂的,也可以是简陋的,这取决于所要制造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有的需要高技术设备的加工厂,如2005年11月江西省公安厅破获的刘军特大制毒工厂案。[10]有的则只需要使用几个实验室的器具就可以完成,如京城某大学生贾字(化名)仅仅通过书籍、网上资料和市面上能够公开买到的原料和设备就制造出了K粉。[11]

  同海洛因、可卡因的提纯一样,新型毒品的制造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活,需要化学师或者有化学知识的人来完成。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化学变化多端的有机物结构,以外行人难于弄懂的方式来制造新型毒品,在实践中还会采用分段加工的手法,在到达毒品消费地后才完成新型毒品的制造。在国产电视剧《黑冰》中,由王志文饰演的毒枭郭小鹏本身就是一个药学博士,他自行研制出了冰毒的配方,而他控制着一个大规模的制药企业,用他的“行话”来说,对于那些作为原材料摆放在仓库中的麻黄素,要变成合法的药品,还是非法的冰毒,只要在生产流程中输入不同的运行程序就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使得合法的药厂和制毒场所第一次出现了交叉关系。

  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将与国外毒品原植物的大规模种植区相接壤的地区——如云南省、新疆自治区——视为缉毒的最前线,但是基于新型毒品的生产可以在任何地域、任何时间内进行,这就使得在新型毒品的打击工作中,再来区分何处是前线已经显得没有实质意义。

  四、新型毒品的交易模式

  在我们大多数人眼中,滥用海洛因的多为那些隐藏在阴暗的角落里、面容猥琐的下层人群,流行于西方社会的可卡因总是与那些衣冠鲜亮的成功人士和影视明星密切相联,轮流着吸食大麻则被视为西方“愤青”们在聚会结束前的保留节目。虽然这些看法都属于以偏概全,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与其他毒品的使用人群不同,作为所谓“社交毒品”的新型毒品的使用者主要集中于娱乐场所,并为许多白领人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所推崇,这也使得其滥用人群的范围有区于传统的毒品。

  尽管国家和社会对新型毒品的危害已经做出了大量的宣传和报道,但是效果并不明显。一方面在于滥用新型毒品者错误认为新型毒品的危害不及传统的毒品,而他们自身的所谓经验为他们提供了论据,使用新型毒品的费用亦可以承受,另一方面也有其从事所谓“社交”之需要,因为在这种类型的“社交”圈子中,使用新型毒品不仅被视为追求时尚的体现,而且也被视为正式进入一个社交圈子并成为“自己人”的体现。当然,不容回避的是,公安机关对滥用新型毒品者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如对滥用传统毒品者的打击力度。

  客观地讲,新型毒品的危害性确实不像传统毒品那样明显,在普遍情况下,其对人身的危害性体现为一个长期且渐近的过程,其戒断症状的表现也远逊于传统毒品,这就使得滥用新型毒品者产生了一种新型毒品不那么有害健康并且可以随时予以放弃的错觉。但是目前的研究表明:新型毒品对身体的危害性同样巨大,使用新型毒品会产生种种药物反应,最明显的是产生抽离感,小剂量可产生错觉,大剂量使用会造成严重幻觉及幻听,并且这就像玩俄罗斯轮盘赌一样,偶尔一次尝试也可能中招。二0—0年三月三日,无锡男子胡某就因长期吸食冰毒而产生幻觉,认为有人已经杀了其全家,继而在外出寻找“保护”时在公众场所劫持其嫂子。[12]

  滥用新型毒品,这种在社会交往场所集体使用的方式,与软性毒品大麻(它也并非那么安全,会产生偏执狂、精神分裂等精神疾患)[13]的使用方式较为相似,事实上,在西方及容易获取大麻的国家和地区,大麻也被视为一种“社交毒品”,与各种新型毒品混同使用,同海洛因、可卡因主要表现为暗中使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从发展趋势上看,新型毒品肯定会在毒品消费市场上占有更大的份额,但是对于它是否能够全面取代传统毒品,在现阶段仍然是无法做出回答的问题。尽管随着毒品“科技”的发展,新型毒品在性能上会超越传统毒品(比如LSD),但是在一些瘾君子眼中,新型毒品仅仅只是一些工业废料而已,而传统毒品至少还是绿色的生态的。当然,另一个趋势也不应忽视,那就是滥用新型毒品者、特别是长期滥用多种新型毒品者转而走上对传统毒品的滥用之路。

  新型毒品的大宗零售与传统毒品的零售(多在路边私下进行交易)有着较大的差异,而与娱乐场所违法提供性交易的模式是一致的,有的直接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提供,但在更多时候,娱乐场所经营者只是提供场地,交易则由他人来完成,这是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目的在于吸引客人的同时规避风险。同时,所有的交易都是在所谓的“熟人”之间私下且秘密地完成,这无疑对缉查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尽管新型毒品的费用被评价为“低廉”,但是这是相对于传统毒品而言的,如在昆明市区内,使用一次新型毒品费用的基础费用在二千元到三千元人民币之间,准确价格还取决于使用新型毒品的具体种类和数量,加上到娱乐场所的费用(尽管在私人场所可以避免上述开支,但对瘾君子而言,缺乏那种所谓的气氛)应在五千元人民币,尽管每一次的费用可以由社交圈子中的不同人来承担,但也不是多数人可以承受的。

  因此,同任何一种消费模式一样,新型毒品的滥用也存在着两极分化,有钱的滥用者出没于高档娱乐场所,而钱少的滥用者则出现在路边酒n巴和迪高厅,后者的数量更大,他(或者她)或单独或结伙用几十元或上百元购买摇头丸或少量K粉,而向他们提供这些毒品的贩毒分子的来源也更为复杂。

  从总体上讲,毒品贩卖者在毒品市场上较之购买者具有优势,兼之毒品市场为一个被非法化严重扭曲的市场。所以,在不法的市场上,犯罪成本理论将被适用,加上缺乏法律措施防止市场形成本地垄断,而这些则产生了毒品吸食者被剥削(exploitation)的危险。[14]在所有的毒品市场上,卖方市场仍然是主流,为两极分化的新型毒品市场提供毒品的贩毒分子也有着完全不同的来源。当然,新型毒品的交易模式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模式,而是原有的传统毒品的街头交易模式和性交易模式的融合体,事实上这些非法交易掌握在同一伙人手中。

  早在2002年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局的年度报告中就发出了传统毒品正在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警告,在世界范围内也发现了许多销售大麻、海洛因等毒品和其植物种子的网站和网页。目前,新型毒品的交易也跟上了这一发展趋势,除进行在线的新型毒品交易外、提供制毒配方等网上涉毒案件已经出现。2002年浙江警方和湖北警方就破获了我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出售冰毒配方的网上毒品犯罪案件。[15]与传统毒品依赖于原植物不同,由于新型毒品原料的易得性,因此其配方的传播对社会安全构成的威胁更具有现实性,这种“售人于渔”的交易方式比单纯的“售人于鱼”更具有社会危害性。

  新型毒品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毒品犯罪的格局和行为模式,并且这一变化趋势正在朝更加严重的方向发展,“毒源在外,过境贩毒”将成为我国毒品犯罪模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再是主流。由于犯罪区域、犯罪手法、犯罪分子类型和滥用毒品人群的根本性变化,社会和司法机关都必须调整原有的禁毒政策,以对抗这类新模式的毒品犯罪。

  首先,我们必须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新型毒品犯罪的行为模式、犯罪学定性和犯罪行为发展趋势,对各个地区的新型毒品的犯罪形势进行正确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综合性的防范对策。

  其次,缉毒机构要广泛运用在打击传统毒品犯罪案件中卓有成效的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监控侦查、特情侦查和卧底侦查这五种主动且秘密型侦查方式以及搭梯子、金融调查这两种侦查策略,从新型毒品犯罪的行为模式和发展规律入手,阻断新型毒品扩散和传播的中间环节,严格处罚新型毒品的零星贩卖的犯罪行为,摧毁新型毒品的贩销网络,追缴毒赃,最大限度地摧毁贩毒分子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始终保持对新型毒品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

  第三,药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改进和落实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既要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向境外的非法流出,又要最大限度地加强国内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最后,在严厉打击和严格管理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滥用新型毒品的危害性,提高群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采取各种措施帮助滥用新型毒品者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新型毒品的吸食人员。




【作者简介】
高洁峰,单位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注释】
[1]《网络流传“音频毒品”》载《春城晚报》2009年3月5日,第A16版。
[2]《全球毒品市场呈新特点》载《参考消息》2009年6月26日,第6版。
[3]秦总根、祝卫莉:《试论制贩新型毒品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对策》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6期。一度曾是家庭作坊式的行业现在变成了大买卖,这一现象是东南亚工业化规模的实验室,特别是在大湄公河区域。
[4]夏体雷著:《法院审理毒品案呈上升苗头》载《春城晚报》2009年8月20日,第A11版。
[5]有关论述参见拙著:《毒品犯罪的犯罪学定性》载《犯罪研究》2009年版第4期,第24页—第30页。
[6]所谓蓝精灵行动,是指通过诸多代理人频繁购买低于最高限额的物品,达到以少集多的目的。
[7]二00八年昆明市公安机关经过近两个多月的周密部署,破获“202”特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专案,9个窝点共搜出制毒物品24.5吨及大量涉毒资金,抓获18名犯罪嫌疑人。
[8]马峻著:《邪道,网上发贴零买原料制冰毒》载《春城晚报》2008年6月26日,第A21版。
[9]《大毒枭刘招华昨伏法》载《春城晚报》2009年9月16日,第A15版。
[10]王健根、邱鼎文著:《与毒犯夫妻面对面》载《检察风云》检察风云杂志社主办2006年第9期,第48页—第49页。该厂隐藏在南昌市昌东工业园区内,引入注意的是这个地下制毒工厂的设施:1000平方米的宿舍、仓库和4间制毒车间一字排开,在一间制毒车间内,烘干机、真空泵、加压泵等设备呈工作状态。更为严重的是,刘军不但自己大量制贩毒品,而且还两次将制造毒品摇头丸、冰毒的技术倒卖给境外制毒集团。具备这样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销售渠道的犯罪团体全国罕见。
[11]刘潇潇、李小萌著:《化学天才的“毒枭梦”》载《方圆法制》检察日报社主办2007年8月第204期第29页—第31页。十八岁的贾宇从二○○二年就开始在家制造氯胺酮,经过上百次试验后,在二○○四年终于研制成功。为了继续研制其它毒品的制造和追求享受,他通过网络推销K粉牟取利益,二○○四年十一月,贾宇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得到消息的民警抓获。
[12]《无锡男子吸毒致幻劫持嫂子》载《春城晚报》2010年3月4日,第A20版。
[13]《英国大力宣传吸毒大麻危害》载《参考消息》2009年2月21日,第6版。
[14]高巍著:《贩卖毒品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15]苗翠英、杨丽萍著:《谈互联网上毒品犯罪及对策》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6期。现年十七岁的湖北籍犯罪嫌疑人胡某通过互联网掌握了冰毒的分子式和结构式,然后运用所学化学知识研制出了冰毒配方,并在中国化工网站的“技术市场”专栏中出售其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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