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伤残鉴定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技术工作,因此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才能进行鉴定活动,没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得出的鉴定结论无效,不应该作为参考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并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名册。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需要提醒的是,为确保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防止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如果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鉴定的一方应当先到各个省的司法厅网站上去查询,如果省司法厅网站上没有,可以直接打电话进行咨询,能够查到当年度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名单。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每年名单都会发生变化,因此,必须查询当年的名单,否则有可能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