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刘某的丈夫被被告罗某饲养的狗咬伤。当时刘某的丈夫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后来开始发烧,才到村卫生所、北源卫生院、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64元,经吉安市传染病医院诊断为疑似狂犬病,经治疗无效不幸身亡。其后,在村委会干部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被告一次性补偿了原告损失10600元。此后原告刘某认为,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要求被告罗某增加赔偿额未果,故诉至法院解决。
【分歧】
本案人民调解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应否撤销?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原告刘某是建立在对调解组织村委会信任的基础上,听从村委会的安排,草率签订协议,致使约定的赔偿标准与法定标准相差十倍,双方签订的调解赔偿协议是显失公平的协议,是一个可撤销的协议。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被告在调解组织村委会主持下,双方友好协商,在自己真实意识情况下,互相谅解达成一致协议,具有契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法院应当充分肯定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及其作出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宜撤销人民调解协议。
【管析】
原文作者认为本案人民调解协议显示公平,是可撤销的协议。理由是:一、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 二、被告一方利用优势条件和对方没有经验签订的协议。
笔者对于原文作者认为本案人民调解协议显示公平的两个理由均值得商榷。笔者认为,第一、本案中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并非明显不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里,受害人明知被狗咬伤,不及时接种狂犬疫苗,导致患病身亡,其对死亡的后果明显存在重大过失,是对被告饲养的狗侵权行为损害的一种扩大,原告方也应承担过失相抵的责任。调解协议中约定赔偿10600元,在过失相抵后,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105378元,并不形成显失公平。第二、被告方在本次调解中并无优势条件及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签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在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下进行调解,调解协议也是自愿协商达成的,原告出于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信任和自身对赔偿标准的主观不认知并不能说说明被告方有优势和利用对方没有经验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人民调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且自愿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宜撤销。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