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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侵吞修路补助款构成贪污还是职务侵占?
发布日期:2011-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小桥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兰某在召集小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全体成员即被告人刘某、罗某、陈某、李某开会商议修建小桥至圆通寺的乡村公路时提出从公路修建完工验收后可得的补助款中弄点钱用。经商议,五被告人决定以借钱给村里修路的名义,由村财务分别向每人开具一张一万元的虚假收款收据,在账上虚列一笔五万元的借款往来。2006年9月下旬,在得知萍乡市湘东区交通局将小桥村修路的补助款下拨给小桥村财务后,被告人兰某等五人先后从村财务领回各自的“借款”一万元及“利息”一千元,共同将上级财政修路补助款中的五万五千元予以瓜分。

[分歧]

兰某等五名村干部侵吞修路补助款的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兰某等五人身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上级下拨的农村公路补助款,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兰某等五人身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村村委会的财物五万五千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告人兰某等五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村村委会的财物五万五千元,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而村道建设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一般由村委会担任业主,国家在公路建设完工验收后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资金补助,交通主管部门对该项资金必须严格专款专用。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小桥村村委会自筹资金修建的小桥至园通寺农村公路,系村道建设范畴,在村道建设完工验收后,萍乡市湘东区交通局将国家下拨的“以奖代补”资金下拨到小桥村村财务,系国家对建设农村公路的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的发放及奖励对象为小桥村村委会,小桥村村委会对该补助资金享有所有权,被告人兰某等五名村干部对该项资金的处分并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而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行为。五被告人身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村村委会的财物五万五千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钟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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