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买卖行为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1-09-17    作者:梁会朝律师
    国家有关部门曾出台许多文件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房屋,但并无单独禁止农民到外村购买宅基地和房屋的规定。因此,对于农民购买外村村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处理。
      对于农民在外村购房主要用于自住,并且购房后已经融入当地生活,如与当地村民形成姻亲关系,取得该村承包土地,在该村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在村办企业工作等的,无论其是否办理了户籍转入手续,办理了宅基地审批手续,只要这种交易行为自愿、公平,不存在胁迫、欺诈等违法情形,就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至于宅基地审批手续,可以参照同村村民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办法,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
       对于购买宅基地和房屋并非用于自住,而是为了囤积、炒卖土地或者翻建后改为豪华住宅对外出租、经营的,则应加以禁止,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