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执行人黄某因骑自行车将路人程某撞伤,法院判黄某赔偿4300元。执行法官经过查找,被执行人只有一幢老房子供与家人居住,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程某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黄某在信用社有一笔存款2000余元。法院查实后对黄某名下的存款2000元予以扣划。
被执行人黄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有二:一是所扣划的系其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帐户上的存款,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暂扣、代扣。财政惠农补贴是中央和各级政府为确保国家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给农户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以确保专用补贴资金必须发放到农户手中。二是惠农补贴款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被截取,法院扣划没有法律依据。被扣划的存款主要是政府当年发放给黄某的退耕还林粮食补贴,还包括中晚稻粮食直补、早中晚稻良种补贴、新增补贴、中稻面积补贴等项资金,共计2000余元。如果被法院扣划,那么将造成无法进行当年正常的农业生产。
【分歧】
农户“一卡通”上的存款能否被法院扣划?
一种意见认为,国家鼓励植树造林和退耕还林,出台了相关的惠农政策,给予每亩林地或田地一定数额的粮食补贴,该补贴用于支付造林、维护所支付的工资和购买树苗等,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并且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严禁任何单位中途截留直补款。多种粮食补贴款同样是为解决农户因粮食减产而发放的专项资金。被执行人这笔存款既然属于林业、农业生产的专项资金,应由被执行人领取后进行农业生产,人民法院不能在执行中扣划以抵偿户主的个人债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国家出台的相关的优惠政策是为了保障农户的农业、林业生产,惠农补贴资金的性质是中央财政对因退耕还林而导致的粮食减产等情况给予的补贴,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农户专设帐户,旨在杜绝下发过程中发生被暂扣、代扣现象,以确保专项资金的落实到位。 “一卡通”仅仅是作为专款发放的一种途径,而不能是对抗法院执行的理由。在发放过程中,法院不能请有关单位对下发过程中的惠农资金协助扣留,显然“一卡通”在此阶段具有对抗法院执行的效力,因为其性质依然是国家专项资金。但是当补贴款汇入农户个人专设帐户上后,性质便发生转变,由国家专项资金转变为农户的个人财产,可以由农户进行调配使用。因此,在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位后的惠农资金可以被法院执行,也与国家政策不相违背。
作者:婺源县人民法院 孙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