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0月2日,村民张某与黄某签订一份花生购销合同,双方协商约定,10月30日前由张某向黄某提供花生1000公斤,黄某支付对价4.4元每公斤,黄某应先行支付定金1000元。但由于黄某随身携带资金不够,当场仅支付定金500元,表示剩余500元过几天再行支付,张某表示同意。后黄某多次提出让张某交付花生,但张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至11月10日,花生市场价格上涨,张某不再履行合同,黄某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张某表示异议。
【分歧】
定金约定与支付不一,拒绝履行合同时应怎样返还定金?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定金合同均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成立,且定金数额应按约定计算,故张某应返还黄某2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定金为1000元,但黄某实际支付未500元,此时对定金合同作了变更,故张某只需返还黄某1000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张、黄二人签订的花生购销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到的定金条款同样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成立;
二、虽然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为1000元,但实际支付的数额为500元,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9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可以看出,二者实际上对定金合同条款作出了表更,本案中的定金合同数额应确定为500元。
综上,当张某拒不履行购销合同时,黄某要求张某双倍返还的定金数额只能是1000元。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叶方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