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9月,位于南昌市东湖区的金都拍卖行受进贤县法院委托,拍卖座落于安源区的三间店面,面积152平方米。住在安源区的李某以36.5万元的最高价竞拍到该三间店面,与金都拍卖行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李某付清款项后,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三间店面实际面积仅为105平方米产,金都拍卖行尚有47平方米店面不能交付。李某遂到安源区法院起诉金都拍卖行,请求法院判令金都拍卖行返还拍卖款11.5万元,支付违约金2.3万元,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分歧】
拍卖纠纷中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讼争标的是店面,属于不动产,安源区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居间合同有关系,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进行管辖,应由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管辖,安源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是因法院强制拍卖引发的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拍卖,应当属于执行程序的一部分,应由原执行法院即进贤县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安源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理由如下: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行为实质上属于买卖行为,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不同于居间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时,作为拍卖委托人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并不能改变拍卖行为的本质,本案应适用合同纠纷相关管辖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标的物三间店面属于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源区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从保护竞拍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可允许竞拍人通过起诉拍卖人来主张权利。现阶段,法院委托拍卖,未组织当事人对拍卖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性能等基本状况进行详细审查,程序上有不妥。拍卖物存在重大瑕疵,竞拍人并没有过错,如只允许竞拍人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来解决,是限制竞拍人的权利,对竞拍人不公平。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