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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执行异议案
发布日期:2011-09-15    作者:张志娟律师

2009年11月份接到许XX这个案件,现此案终获圆满。此案中许XX于06年借款160万元给XX公司,借期两个月,借款到期后,XX公司暂时无力偿还,双方签订协议以XX公司四部电梯及一套电子门票抵偿欠款,同时约定由许XX将该套设备整体出租给XX公司继续经营使用,并约定租期一年,年租金60万元。时至2009年当事人找到我时XX公司未支付过任何租金,且该套设备因XX公司拖欠其他公司债务被XX法院强制执行。基于上述情况,我及时代许XX作为案外人书写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但法院未依法给予任何回复,存在程序障碍无法适用2008司解。基于此种情况,我及时变更代理思路,以许XX作为原告,以XX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主张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从双方之间债务关系转变为物权关系进而变为租赁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原设备,或在原设备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支付相应设备价款、支付租金及因未及时支付租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共计600万元,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完全支持,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终告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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