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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续治疗
发布日期:2011-09-13    作者:郭建立律师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接受刘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XX诉刘XX交通事故纠纷案被告刘XX的一审代理律师,经调查取证了解本案案情及参加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起诉事实不客观
原告诉称“被告驾驶羚羊牌轿车由南向北逆行,造成将原告撞昏迷并致伤……未报警……并称一切损失由其(被告)承担”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被告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原告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导致两车相撞。当时原告也没有昏迷,
         还很清楚地叫了被告的名字(两人认识)。当时是报了警的,但是原告的亲威朋友说原告无牌、无证的,而且大家都认识,报警没必要,所以他们就又打电话让交警不用来了。被告觉得既然这样也就没说什么,立即送原告到医院治疗。毕竟原告人受伤了,原来两人还不错,开始被告还精心陪护,给买了空调、电扇,负担了全部医疗费,还另外给了500元钱。原告出院后也是三天两头去看望。
另外,原告称被告黑车也与事实不符,已提交证据证明。相反,原告的摩托车无牌、无照,也未配戴头盔。
二、 原告应当承担事故全责
被告正常行驶、原告逆向行驶才导致两车相撞。同时原告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时未配戴头盔,报警后无故撤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从客观事实及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原告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 原告二次手术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
事故发生后,被告送原告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购置各种应用之物,还另外给了500元钱。出于朋友关系,被告做到了人至义尽。2010年8月11日原告自己要求出院时,明确说没事儿了,养几天就好了。原告诉称出院时伤未痊愈需二次手术根本是无中生有,原告手术记录明确注明:骨折对位对残良好。而且出院医嘱要求:定期复查。原告出院后,被告还三天两头去看望,原告身体恢复一直较好,后复查多次均未发现问题,可见并无二次手术的必要。事隔近9个月之后,2011年5月5日原告突然做了所谓的二次手术出人意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称需要二次手术,其对其主张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但其没有提交。该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可见,所谓的二次手术是不是因为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是不是真的需要二次手术,原告都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总之,原告提起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采纳!
律师: XX
2011年8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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