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1)新颖性,商业秘密既不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公知技术,也不是同行业中已有的普通信息或他人已经掌握的信息;(2)价值性,也即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价值;(3)实用性,商业秘密应当是具体和确定的,并能够在工业或商业领域使用;(4)秘密性,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当采取合法的保密措施,使掌握的技术和信息不被公众所知悉。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对于劳动合同都很不重视, 要么不签合同,要么补签合同;要么敷衍塞责,在很多合同条款都不清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的情况下,草草签了合同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甚至埋下了很多隐患。如保密协议,更多企业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单独的保密协议,然而企业往往确实存在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尽管目前尚未有这方面的争议,但是可以想像,随着竞争的加剧、人才流动的频繁等,这种因企业秘密泄露、出卖、带走等带来的经济纠纷必将越来越多。希望更多的企业能完善合同条款,依法保护自我利益。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时,必须当心:除依法签订外,还必须注意条款的完备性,如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涉及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与后果、所给予劳动者的保守秘密的代价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
深圳王维琼律师提供条款完备的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密协议,防患于未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