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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适用何种职工平均工资?
发布日期:2011-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许某是某汽车销售公司职工,2009看4月5日,许某在试车过程中不慎翻车死亡,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亡,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许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汽车销售公司按全市在岗职工(含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月平均工资即1586元的标准赔偿受害人54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6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


汽车销售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认为应按全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334元的标准赔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


【分歧】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按照本市标准,赔偿受害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标准为54个月和6个月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一点没有异议。但在适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时有二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全市在岗职工(含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月平均工资1586元的标准。理由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只规定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6个月的丧葬费和48至6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未区分行业标准。因此该平均工资应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全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334元的标准。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


一、《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是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如发生工伤或工亡适用的是另外的法律法规,并不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两者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因此从另一层面上来说,《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是指受该法调整的各类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许某是企业职工,其发生工伤(亡)事故当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受该法调整的各类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工亡待遇。


二、适用全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符合公平原则。《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在一个统筹地区内适用统一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目的也是为平衡不同企业之间工资差额而造成的赔偿标准不统一。如果适用包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内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则对用工企业来说相对不公平,在企业平均工资达不到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的情况下,要求企业以超出自身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赔偿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朱烈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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