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月4日晚,被告人钟绳红与甘远许、廖成才等人预谋到上栗县桐木镇桐木村村委会盗窃茶油,钟绳红私下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钟绳春等人,并商量好茶油盗出后由钟绳春等人假装抓贼将茶油据为已有。当天21时许,钟绳红、甘远许及廖成才撬窗进入村委会办公室,将19瓶茶油盗出搬至村委会后山时,被告人钟绳春、李柯、荣先贵三人赶到,用手电筒照射,并喊抓贼,将钟绳红、甘远许、廖成才三人吓跑后,三人将茶油据为已有。经鉴定,被盗茶油的价值为5700元。
【分歧】
假装抓贼取得他人盗窃所得物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理由为:被告人钟绳红在与他人盗窃茶油之前,就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形成了非法占有茶油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采取借他人(甘远许、廖成才)之手秘密窃取茶油的形式。故本案四被告人与甘远许、廖成才等人均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钟绳红同时构成盗窃罪。理由为:被告人钟绳红与他人一起将茶油盗出桐木村村委会时,该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之后被告人钟绳春、李柯、荣先贵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假冒抓贼的人使得甘远许、廖成才等人放弃已经盗得的财物,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被告人钟绳红与甘远许等人共同盗窃,并与本案其他同案人商量从甘远许等人处取得财物,并分得部分赃物,故在构成盗窃罪的同时亦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钟绳红同时构成盗窃罪。理由为:本案被告人主观上有取得茶油的故意,客观上在甘远许等人盗得财物后,利用该特定的危险环境使用语言进行胁迫,使其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不敢反抗,从而被迫放弃财物。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被告人钟绳红与甘远许等人共同盗窃,并与本案其他同案人商量从甘远许等人处取得财物,并分得部分赃物,故在构成盗窃罪的同时亦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1、甘远许等人将茶油盗出村委会时,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钟绳春等人的犯罪行为是在甘远许等人的行为完成以后独立实施的。且钟绳春等人的行为所指向的受害人是甘远许等人,而甘远许等人的行为指向的受害人是村委会。故钟绳红、甘远许、廖成才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2、被告人钟绳红与本案被告人钟绳春等人商量待甘远许盗出茶油后,再从甘远许等人处取得茶油,本案被告人钟绳春等人与甘远许、廖成才并无任何意思上的联络,故本案被告人钟绳春、李柯、荣先贵与甘远许、廖成才没有共同盗窃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3、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胁迫,即对被害人(盗窃犯)有意识的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笔者认为,胁迫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在本案中,甘远许、廖成才等人刚刚将茶油盗出,在距村委会不远的后山这特定环境里,心理本来就比较恐惧,再听到被告人喊“抓贼”,正常人的反映必定是放弃财物,其放弃财物并不是出于自愿交出,而是出于精神上的恐惧而被迫放弃的,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被告人采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该行为客观上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钟绳红同时构成盗窃罪。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易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