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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熟睡而抠摸是否构成强制猥亵?
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8年5月9日深夜,刘某回家途经邻居家时,见女主人钟某一人在门里边熟睡,且为虚掩着大门,遂悄悄推门进入,用手对钟某下身进行抠摸。钟某醒后极力反抗,刘某即逃回家中。

【分歧】

  趁妇女熟睡而抠摸是否构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未经许可进入钟某家里,属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虽同样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其理由是刘某趁钟某熟睡而对其进行抠摸,属流氓行为,由于没有给钟某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当时也没有他人在场观看,即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上述观点是错误的,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的罪名即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猥亵妇女的行为。所谓强行猥亵妇女,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以抠摸、搂抱等淫秽方式,强行对妇女进行猥亵。这种行为超越了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性道德规范和性情感以及个人的性情感,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也使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以及自由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本案中,刘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1、其偷偷地进入钟某家,抠摸钟某的性器官,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性欲,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其进入钟某家虽属非法,但猥亵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仅仅是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即属于牵连犯罪,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它罪名的犯罪形态。对于牵连犯,应当采取吸收原则,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由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法定刑重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因此,应按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量刑。

2、尽管该行为没有伤害钟某身体或损害钟某名誉,但严重侵犯钟某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

3、虽然刘某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方法,但他采用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其它方法”。“其它方法”是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可见,刘某趁钟某熟睡而抠摸其性器官,当属其列。

作者:兴国县人民法院 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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