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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十九条怎么会是倒退?
发布日期:2011-09-01    作者:常相坤律师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第三十九,广为人所诟病,很多专家也在微博上转发了许多质疑,那么让我们先看看,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那么我们看看目前正在实行的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原文怎么规定的:“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原文是“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草案是:“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也就是说,对于“有碍侦查的情形”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中,把不通知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范围进行了缩减,由原来的“大口袋”变成了只有两种情况: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 
        我不知道网上沸沸扬扬的“该条文的修改是历史的倒退,是对人权的肆意侵犯和践踏,会导致秘密逮捕的的泛滥。”的说法是从哪里来的!
        可我怎么感觉这明明是历史的进步啊!是中国人的语文程度已经下降到读不通一般的语句了,还是压根儿就没有人去看看原文只是人云亦云,还是别有用心的人故意哗众取宠以吸引眼球?
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度里,真的很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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