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监察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要求,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工作。
所谓“干涉”,是指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社会影响,或者采取拉关系、走后门等手段来干扰、影响监察活动。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要负责对所在政府的其他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监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困难和矛盾,这就特别需要强调依法行使职权,关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保障,使之不受任何干扰。因此,《行政监察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这是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能的重要保证。同时,这样规定,也是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应当执法如山,不惧权势,不徇私情,敢于抵制不正之风,排除各种干扰,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监察。强调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不意味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监察机关要注意把本级人民政府与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监督以及正常的批评、建议,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同无理干扰、非法干涉区别开来,自觉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从而保证监察职权的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