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可通过职权委托进行行政协助。职权委托应由具体履行职权的各级独立的行政机关各自办理,不能由上级行政机关概括委托。
案情
2005年9月13日,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霞劳社监字(2005)428号《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霞浦县医院在规定时间内到霞浦地税局办理失业保险登记,被执行人未予办理。2006年3月20日,申请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霞劳社监罚字(2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15000元人民币罚款。2006年7月10日,申请人申请霞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霞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管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职权,包含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权。《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将该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职权委托地税部门行使。地税部门该项管理职权的获得,不是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不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委托。因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才可以授权,省级政府规章不能授予行政职权;行政职权的委托虽可由规章规定,但受托主体应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而不能是其他行政机关。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之间可以委托行使职权,但权衡行政处罚法对受托组织法定条件的考量,其他行政机关比起事业组织能更好地履行职权,更符合职权委托行使的立法本意,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可通过委托职权进行行政协助。而且,《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第十一条也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可以委托。因此,本案行政职权的委托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职权委托的许可规定并不当然引起行政职权的转移,两个行政部门之间还应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办理手续后职权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而且,为顾及地方差异及利于明确职责,不能直接由上级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内的所有下属机关职权进行概括委托,而应由具体履行职权的各级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各自办理。2000年12月21日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行政执法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0]508号)也规定:各级劳动部门根据统一的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向同级地税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授权委托手续。本案申请人霞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霞浦县地方税务部门并未实际办理行政职权的委托手续,对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仍应由申请人管理及处罚。因此,本案申请人对社会保险登记违法行为具有处罚职权。据此,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霞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霞劳社监罚字(2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