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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同性恋倾向能否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1-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薛某(男)与周某(女)于2005年结婚登记,2006年7双方生育一子。从2007年1月起薛某发现周某有异常表现,不仅对薛某态度冷淡,甚至对刚出生的孩子也不予照顾,且经常与同性外出直至深夜才回家。经过薛某的多方了解打听才得知周某有同性恋倾向。为此,薛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分歧】

针对此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夫妻双方没有根本性的分歧,就不应当判决离婚,且周某经过心理治疗也能恢复到健康状态,没有离婚的必要。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正是由于周某的同性恋倾向严重伤害了薛某的感情,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夫妻一方有同性恋倾向虽然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为法定的离婚理由,但法院在判决是否离婚问题尚的总原则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显然,如果夫妻一方出现同性恋倾向,会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并由此而影响夫妻感情,使得双方感情日益恶化,同时,在本案中周某在患有同性恋之后对丈夫及孩子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由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刘君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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