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吓死人”应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1-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6年12月11日,颜某携妻到某医院准备分娩。晚8时许,医院妇产科医生到病房对颜某及其家属说:“你们产妇出口小,孩子大,是难产,必须马上动手术,你们要有思想准备,动手术也不能保证母子平安”。晚8时30分,被告妇产科医生对孕妇进行剖腹产手术。9时许,颜某突感头痛,并频频呕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机构鉴定,颜某系因某些外界因素引起极度精神紧张和过度的情绪激动,从而导致脑出血并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死亡。
原告高某(颜某家属)认为,妇产科医生在没有剖腹产指征的情况下,要求颜某签字为妻子做剖腹产手术,并夸大孕妇难产的事实,系“虚假告知”行为。该行为导致颜某发病,最终“吓死”了颜某。被告某医院应当赔偿原告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当时孕妇生产时没有足够的迹象表明孕妇难产,医院夸大了生产的事实。
对于颜某的死,被告某医院应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颜某的死与其自身的健康、心理状况有关,虽然医院夸大其词,虚假告知,但与颜某的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医生的“虚假告知”行为与颜某之死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该“虚假告知”行为是导致颜某死亡的诱因,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实际上也是颜某突发病并死亡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笔者认为:
第一、医院“虚假告知”行为与颜某死亡之间的间接因果关系符合“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作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目前我国理论与实践中关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多主张“必然因果关系说”,即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行为与结果之间才有因果关系,否则无因果关系。
另,也有主张“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适当条件说,认为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结果者,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有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该说认为,如果说某项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该事件是损害发生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条件关系;其二,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相当性原则。
笔者认为,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虽然原因与结果的联系是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而所谓的条件和结果是外在的非本质的偶然联系,但偶然的联系仍是因果关系,偶然的原因仍是原因。在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以后,若不能考虑各种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的原因力关系的存在,则往往人为主观地缩小了责任的客观基础,反而会不适当地开脱了一些应负责任的行为人的责任。如甲辱骂乙,致使乙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综合“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两个构成条件,笔者认为,医院“虚假告知”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惊吓人死亡,但其夸大的事实引起了被害人颜某极度紧张,害怕,引发脑出血,最终导致死亡。因此,医院的“虚假告知”行为是受惊吓人死亡不可或缺的条件,该行为同时增加了颜某死亡的客观可能性。因此,医院“虚假告知”行为与颜某之死间符合相当因果关系的条件,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第二、本案中医院的“虚假告知”行为构成一般侵权的条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损害事实。颜某确实在医生“虚假告知”后,受到惊吓突发病致死,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2、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符合相当因果关系的两个构成要件。鉴定结论中的“某些因素”当然包括医生的“虚假告知”行为,虚假告知在前,意外死亡在后。如前所述,这种间接关系符合“相当因果关系”说,“虚假告知”行为与颜某的死亡存在着相当因果关系。
3、行为的违法性。我们都知道,相比剖腹产与顺产,剖腹产----医院收取的费用更高。在医院接收孕妇前来生产时,就已与医院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合同关系成立之后,医院就对患者及家属负有诚实告知义务。然而医院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在没有剖腹产指征的情形下,夸大“孕妇不剖腹就有生命危险”的事实,违反了诚实告知义务,诱使颜某签字进行手术,行为违法。
笔者认为,审理中,查明医生剖腹产建议及难产告知真实情况非常重要,如果医生所述属实,有合理的医学依据,属正常的告知义务,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就不须承担责任。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虚假告知颜某妻子难产,并很有可能存在生命危险,使颜某担心、焦虑,精神受到极大刺激。而这种刺激的后果,对有的人来说可能只是精神遭受短暂地打击,有人则精神崩溃、健康受损,但不管损害程度如何,损害的事实是存在的。这一点,对于一般人而言是可以预见的,而医院违反诚实告知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从而导致了颜某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
综上,医院应当为自己的“虚假告知”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医院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对于间接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多大的责任?笔者认为,应实事求是,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间接原因(诱因)对损害后果起作用力的大小;损害事实的大小;行为人过错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数额或具体比例。法院可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
作者:永新县人民法院 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