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身负两命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北京首例
子身负两命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北京首例 作者: 李佳 发布时间: 2011-08-24 14:37:48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阎建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本市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夜里11点多,阎建新伙同董联合,在西三环莲花桥东北侧附近的北京西站京都信苑饭店4层金桥歌厅房间内,因琐事与杨某某、杨某、兰某、梁某等人产生矛盾,董联合将杨某某手中的酒杯打掉后,双方开始互殴。阎建新持刀刺击杨某胸、头部等部位数刀,刺破杨某肺脏、肝脏,导致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还持刀刺击兰某胸、腹等部位,刺破兰某心脏及右侧髂总动、静脉,致兰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刺击梁某颈部一刀,致梁某轻微伤(偏重)。徐立中明知阎建新、董联合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两人提供隐藏处所、白色富康牌轿车及10万余元帮助两人逃匿。
法院认为,阎建新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他持刀致二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阎建新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对其限制减刑。
最终法院判决阎建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同时对阎建新限制减刑;判决董联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徐立中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