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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等省市今日宣判首例醉驾案
发布日期:2011-05-11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等省市今日宣判首例醉驾案

(大理)马培杰律师

新华网北京5月9日电《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多个省区市审理判决了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9日北京、四川、湖南等省市对首例醉驾者作“醉驾入刑”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9日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9日上午9时30分,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包括许多驾驶员在内的社会各界群众200多人旁听此案。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等符合法律关于案件审理简易程序的规定,因此房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过45分钟的开庭审理,法官当庭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术东身为驾驶员,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术东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五一”节日期间,四川省自贡市公安交警组织开展的代号为“迅雷”的醉酒驾驶专项整治行动中,将此次四川自贡公开宣判的5名醉驾者挡获。5月9日上午,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醉驾者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法官认为,被告人邓召旭、李君身为驾驶员,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邓召旭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君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荣县的3名醉驾者李强和郝毅被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曹德章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9日上午对高国忠等3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高国忠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华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戴辉红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遂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警方表示,希望通过法律的严惩为广大驾驶人员敲响警钟,引以为戒。交警部门对醉驾的严查与严惩还将继续,力求形成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醉驾给人民群众安全带来的危险隐患。
云南开审首例醉驾案.被告面临6个月拘役

中新网昆明5月6日电(记者 杨洋)6日上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云南省首例醉驾案,被告人黄某被控犯有危险驾驶罪,如罪名成立,他有可能被判处1至6个月的拘役。
今年5月1日晚上9点多,身为昆明某驾校教练黄某驾驶教练车在昆明市西山区某街道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昆明市交警赶到现场处理事故。经交警监测发现,黄某属于醉酒驾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黄某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他也因此成为云南省第一个撞“酒驾高压线”的被告人。
据了解,现有的查处醉驾做法是交警抽查,先对司机进行呼气检测,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按照现行标准,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0毫克以上为酒后驾车,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车。
在法律诉讼方面,昆明市中院表示,随着大量醉驾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环节,司法机关将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准确适用简易审等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打造处理此类案件的“快车道”。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浩然正气,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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