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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理赔 车主当心入误区4
发布日期:2011-08-25    作者:王振兴律师
 误区4 只要有纠纷法院就得管   【案例】2011年元月7日,郭琳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时,虽发现草案中写明:“如双方发生争议,由仲裁部门进行裁决。”但并未在意,认为如对裁决不服,再诉请法院也不迟,遂未提出异议。两个月后,双方由于交通事故赔偿产生纠纷,经仲裁裁决,郭琳因不服而提起诉讼,不料却被法院驳回。
  【点评】郭琳的误区在于“只要出现纠纷法院就必须得管。”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也指出,如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一般情况下,郭琳有权向上述有关法院起诉。但是《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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