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纠纷多 投保理赔需注意
发布日期:2011-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纠纷一:免责条款未明示 事后赔偿引争议
2008年5月14日,张某为自己的自卸货车投保。同年11月10日,张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保险车辆,自卸货车后斗升起,大厢前沿与公路上的缆线接触,致使电缆和线杆折断,将郑某、万某家的房子砸坏,某公司的通讯设施损坏。经交通队认定,司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到现场进行照相等取证工作。张某理赔时,却遭拒绝。
保险公司称,当初签订的保险单中有一项特别约定条款:“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车辆自身原因致使后车厢升起与外界物体碰撞造成的任何损失;在举升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重心不稳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在收到保险单后48小时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合同条款的认可,为此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对特别约定条款未能举证证明对张某作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答辩理由不予采信,该约定不产生效力。张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16件,同比上升167%,涨幅明显。通过调研发现,这些案件中,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免责条款的,90%以上的保险人既没有在保险单中予以显著标示,也没有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为此,事故发生后,双方往往就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产生严重分歧。上述案例的起因就源于免责条款未作出明示。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法官建议,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标示,比如字体加粗、加大或以其他颜色显示,并单独制作“投保人告知书”,对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相关法律后果进行详细说明,便于投保人真正了解哪些事故不属于赔偿范围,从而决定是否投保、投何险种。
纠纷二:交强险免不了责 规避法律不可取
马某诉称,2008年10月14日,马某当时驾驶摩托车,王某驾驶农用运输车迎面驶来撞至摩托车,导致马某倒地受伤。事后,经认定王某应负全责。马某和被鉴定为累计伤残赔偿指数15%。故马某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王某系醉酒驾车,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醉酒驾车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责。而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醉酒驾车可免去赔付义务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明确,交强险属于强制性规范,除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
即使保险合同上注明该免责条款也不能免去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因为这本身就违法了强制法规定,为无效条款。据此,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7873元。保险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44297元、医疗费用5000元。
法官提醒:
类似于免责条款不规范的纠纷还很多,这就需要建议保险公司规范合同拟定程序,不要无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只是站在利于已发的角度,作出不利于投保人的免责条款,势必会影响自身的声誉,同时也规避不了最终法律的裁决。在实践中,保险公司总是会找出理由不予赔付,这不足为奇,但调研发现更多的是,保险人经常会无正当理由拒赔或拖延赔付引发纠纷。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请求后,往往以修理费票据填写形式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开具的发票不连号或证明资料不完整等为由,要求投保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投保人按照要求再次提供后,保险人又以内部审核未通过为由口头通知不予理赔或延期出具不予理赔通知书,从而引发纠纷。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加强自身规范,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在保险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定、先予支付或出具拒赔通知书,减少因无限拖延赔付时间引发的纠纷。
纠纷三:代办车险业务多 事先了解很关键
李先生前不久买了一辆新车,在4S店办理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但4S店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没上牌保险不能生效。随后,李先生开着新车在去车管所办理牌照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维修车辆花费7千多元。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没号牌为由不予理赔。
据调查,发现凡是在4S店办过保险的车主一般都不清楚无牌车不保险的免责规定。多家4S店的大部分销售人员都说没有牌照可以提车,只要开慢点都没事,如被交警查到,只要出示发票就不会受处罚。但他们均承认,没有牌照的汽车,车损保险不能生效。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均有相同的免责条款,但很多投保人都不清楚,4S店代办保险时也不告知,因此和保险公司发生类似的官司逐渐增多。有律师认为,车损险的这种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失公平,应像盗抢险那样明确告知投保人,即新车上牌照后,保险合同方能生效。
法官提醒:
为此,法官提醒投保人,如今4S店或汽车修理厂代办车险普遍,导致投保人不清楚所投险种及相应保险责任。车主购车或修车时,4S店或汽车修理厂出于赚取佣金或扩展业务的需要,往往在征得投保人同意后,代为办理机动车保险业务,事后又未将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材料移交投保人,导致投保人只知道办理了保险业务,并不清楚所投险种及对应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投保人一定要在事先了解投保内容,并认真了解咨询合同中的赔付条款,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还要建议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代理行为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严格签约程序,避免因投保人未收到有关保险材料或不了解险种及保险责任而引发矛盾纠纷。
作者: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