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的撤销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对除权判决的撤销,未作明文规定,而且当事人对除权判决有异议,既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提起再审之诉,这对因除权判决而影响其权利的人是不利的。为了保障所有票据关系人的权益,《民事诉讼法》也作了诉讼补救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院期间,票据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不再受法律保护。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