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涉嫌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引起了舆论的广泛讨论。7月16日,云南省高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将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7月26日,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正式接受李昌奎的委托,指派本所张青松律师和王冠律师共同担任其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阶段的辩护人。 在得知笔者和张青松律师成为李昌奎的辩护律师后,一些人对我们担任李昌奎辩护人的行为表示不理解,并且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表达“不满”,其中不乏批评甚至谩骂。笔者选取了一些典型问题,逐一进行解释和说明。 一、“如果被强奸和杀死的人是你的子女,你还会为被告人辩护吗?” 笔者认为,第一、如果被强奸和被杀死的人是我的子女,那么我不会为被告人辩护。因为如果我为其辩护,是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被告人这时和我的近亲属(即被害人)有利害冲突,所以我依法不能成为其辩护人; 第二、如果被强奸和被杀死的人是我的子女,我会非常痛恨被告人,让我为他辩护,我在情感上难以接受; 第三、尽管我不会为被告人辩护,但是我不会骂他的辩护律师,也不会阻挠辩护律师为他进行辩护,除非辩护律师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或执业规范。哪怕辩护律师说的每一句话我都不同意,但我仍然尊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因为:1、作案的不是律师,律师只是在事后谈论法律,是否被采纳是由法官决定的;2、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无论做过什么,无论将被判处怎样的刑罚,就算可能被判处死刑,他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二、“你们律师为什么为坏人辩护?还有没有正义感?”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分两个问题回答,第一,为什么要有刑事辩护律师?第二、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也就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1、为什么要有刑事辩护律师? 人生而无罪,在法院依法作出确定的判决前,任何人在法律上,都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在法院依法审判后,他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但是,他在被追诉时,无论他是谁,无论他曾经做过什么,无论他可能受到何种处罚,他都有进行辩护和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而法学,是一门非常专业而且需要长时间系统学习的学科,不是背下法条和看看法律著作就能掌握的,更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精通的。 所以,就出现了专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些人就叫做律师。而在一个人受到刑事追诉时,就需要有刑事辩护律师为他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这就是为什么要有刑事辩护律师。 2、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也就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坏人,是人们对一个人的道德评价,而不同人的道德标准各有差异,甚至迥然不同。而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犯罪后,应当受到何种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都由法官依照法律决定,而非由道德决定。不能因为人们感情上的好恶,而对一个人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与自然科学存在明显不同,那就是:不是每个问题都有唯一的正确答案。很多生活中的事情,不一定有着标准而确定的答案。比如,什么叫成功,什么是公正,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因人、因事、因时而异的。法学这门学科的核心内容是价值的选择,甚至是两种都需要法律保护的价值,出现了冲突,这时候,法律就要决定哪个价值更需要保护。这就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不同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可能是不同的,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在今天这个历史时点,哪个价值更需要法律的保护。所以,不同的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差异。 如何在审判中避免因法官个人的好恶及对于法律的不同理解,就决定了被告人的罪与罚,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兼听则明”。于是,在法庭上,律师基于自身的职责,会向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理解法律,而检察官,也是基于自身的职责,会向不利于被告人的方面理解法律,而法官,则居中裁判。这个裁判即审判的过程,就是法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过程,虽然律师和检察官互不相让、各执一词,但这个以对抗为主要方式的庭审过程,却是最公正的审判过程。这个过程能让被告人把自己的辩解,通过律师这个法律专业人士,用法律的语言表达出来,而且这个过程,也能够使法官更全面的思考案件和适用法律。 所以,在审判过程中,律师不代表邪恶,也不代表正义,代表的只是一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观点,同样,检察官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代表的是法律上不利于被告人的观点。这样,审判者即法官可以综合两种观点,其在裁判时,既让被告人充分地为自己辩解了,也会使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会更加全面。 这就是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为什么律师要为坏人辩护。 三、“被害人多可怜啊!被告人李昌奎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就应该直接枪毙了,你居然还为他辩护,你还有良心吗?你不怕遭报应吗?” 首先,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如果报道被害人的不幸遭遇,都会引起民众的同情和愤慨,也即,都会产生民愤,而那些没有被报道的案件没有产生民愤,所以,民愤有着极强的不确定性。而基于民愤让被告人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是要求被告人不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本身和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自己行为以外的情况即民愤的有无及大小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民愤可能被媒介放大、误导,且又不可能量化,同时又有着极强的不确定性,所以,依据民愤定给被告人罪量刑,极有可能对其造成审判不公,而且无法做到法治的统一。所以,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当依照法律来决定,而不是由民愤的大小及其程度来决定。也即,民愤的大小,不应当成为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次,任何人都应当经过对抗式的庭审程序,且在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下,而被定罪量刑,不能未经公正审判就直接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没有中立、理性的审判,那么任何人都有可能随意被送上断头台。我国文革时期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完全是人治而非法治,导致了肆意的抄家、处决,打着正义的旗号却带来了无数冤屈和不公,这是法治及程序正义之所以重要的最好证明。 再次,我的职业是律师,我为我的当事人即被告人李昌奎提供辩护和法律帮助,既是我作为律师的职责,也是我作为辩护人在法律上的义务。就像医生为病人做手术一样,无论躺在手术台上的人是慈善家还是杀人犯,只要他在手术台上,就是病人,医生就应当对其全力进行救治,不能因病人是杀人犯就拒绝为其治病。医生没有权利代替法院直接判处一个人的死刑,哪怕他罪该万死。同理,我作为律师,我的职责就是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我不能因其所犯罪行严重就拒绝为其辩护,更不能超越代理权限去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那是法官的事情,不是律师应该做的。每个人各司其职而不越俎代庖,社会才能更加良好的运转,各种权利才能最终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我为被告人辩护,良心不会受到谴责。 所以,笔者相信,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只是让被告人依法受到公正的审判。这与被害人是否可怜,与被告人是否可恶,以及民愤的大小,均没有关系。笔者作为律师,哪怕我的观点不被法官采纳、不被公众认可,但我是依法行使的辩护权,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说了该说的话,做了辩护人该做的事,尽到了律师应尽的职责,那么,对于被告人、对于被害人、对于公众,我都问心无愧。 (作者:王冠,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