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暴力拆迁的根源不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发布日期:2011-08-25    作者:孙新律师
暴力拆迁的根源不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首先,笔者作为一名拆迁律师,并不反对目前对国务院的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目前一些专家对《拆迁条例》的意见是非常客观而专业的。笔者想要强调的是,在本人承办的许多案件中,暴力拆迁或者野蛮拆迁的根源不在于有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反,在许多案件中,是地方政府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根本不予以执行。
以笔者2008年承办的一起江苏省无锡市鼋头渚被拆迁户吴女士(化名) 为例。该案件中,吴女士(化名)状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无锡市拆管办)违法违规、违反法定程序颁发锡政拆通(2007)第88号案。
2007
929日,无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公告:原林业队范围内的鼋头渚充山、宝界、犊山村全部拆迁,并颁发了(2007)第88号锡政拆通知书,对鼋头渚地块进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由于吴女士(化名)就在该拆迁范围内,对无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这一颁发行为不服,并提出了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查明该拆迁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是《无锡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而该办法明显与《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背。
笔者认为,在该案件中,核心是法院应当对该拆迁通知书进行审查。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任何拆迁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而该案件中,无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直接依据该《办法》,以行政许可的名义颁发了《拆迁通知书》,这明显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次,《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本身的颁发,也存在违反上位法的情况,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章才可以设定临时行政许可。而无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自行创设了《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的许可行为,是一种直接违反上位法的行为。根据规定,适用该《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也必然是违反法律的。法院应当对此予以纠正。
同时,该办法在适用过程中,还直接回避了《行政许可法》第47条关于听证的规定。在拆迁中,都会涉及到被拆迁的重大利益关系,该办法的适用,使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民丧失的听证的权利。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然后,该案件中,不管是最初的行政听证,还是后来的行政诉讼,均对于笔者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当笔者再三强调,这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违背的,主持人或者法官均以《办法》有效为由,不予以正面答复。
笔者在安徽芜湖某区建委进行拆迁裁决听证时,该听证员的话是对这种现象的最佳注解:我知道我们没有裁决权,但在没有相关部门认定我们错了之前,我们还是要裁决的。
在所有的拆迁案件中,地方行政权力的滥用几乎是根本性原因;客观的讲,拆迁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没有拆迁,就没有城市镇化建设;在中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原来建筑的老旧,只有拆迁才能够让土地资源最佳利用起来。问题是,在拆迁中,对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保护即是《宪法》、《物权法》的要求,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落实。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发展GDP,在没有论证或者科学论证的情况下,大量上马项目,并希望尽快起到效果,因此出现暴力拆迁也就不足为奇了。在这种地方行政权力的支持下,就会出现肆无忌惮的现象,不明身份的人员突然冲进普通公民的家里强行拉出,然后把房子拆掉,被拆迁人事后找谁都无济于事,连公安都无能为力!这种现象的背后,是地方行政权力的默许,否则,以公安的力量,任何组织也是不敢以身试法的。
因此,笔者希望,在大家关注国务院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时候,把如何约束不受限制的行政权力作为修改该条例的尺度,让条例的修改更加符合人心民情。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