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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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设部在出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之后,又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有读者致电本报,询问这两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配套新政策,将怎样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上访人员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建设部下一步还要有何措施?
拆迁纠纷因何而起?
建设部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在最近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新闻通气会上分析说,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机制不完善、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适合被拆迁人需求的中低价位房屋供应不足等原因,引起大量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但由于对行政裁决条件、程序、时限等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实施中,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经常发生。因为拆迁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不规范而引发的上访已经成为群体性拆迁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行政裁决规程”如何保护被拆迁人权益?
有专业人士认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强制拆迁要有书面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做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要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是强制拆迁前须先调解。《规程》规定,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三是多户未达成协议应听证。《规程》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四是专家意见作为裁决依据。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强迁。《规程》规定,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相关方面要件;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六是违反《规程》将追究责任。《规程》规定,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行政强制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及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将改善被拆迁居民的住房供应
据建设部有关人士透露,下一步将加强拆迁规范化管理,推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等五项制度,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在拆迁中采取大包干的方式,还要加强对拆迁单位资格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另外,要改善住房供应,满足被拆迁居民的住房需求,加快适合被拆迁居民购买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提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拆迁纠纷,完善房屋拆迁司法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