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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平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1-08-22    作者:潘友才律师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金义知初字第68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潘友才。 委托代理人:叶华军。 被告:吴平和。 委托代理人:鲍江云。 委托代理人:杨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平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平和停止并保证不再实施侵犯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10219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吴平和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于2010年8月13日付清。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吴平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小坚
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
代理审判员   陈慧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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