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理解
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
刑法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电力设备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上述电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对其进行破坏,不构成本罪。已构成犯罪,应根据破坏的方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这里的行为即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
3、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本罪与他罪的认定
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区别。
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电力设备过程中,采取放火、爆炸等方式进行,可能会构成放火罪、爆炸罪等其他罪名,因本罪属于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规则,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定。
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罪论处。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则以盗窃罪论处。
即构成盗窃罪又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来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字号】法释〔1998〕4号【颁布时间】1998-3-10
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法明传(1993)241号)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
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5号
第三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3、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定
界定的方式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故意毁坏电力设备是否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以及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并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反之应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
三、处罚
118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5号
第一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119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5号
第二条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9条二款。
刑法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有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第二,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第三,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5号 第一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第四,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自信的过失。
二、处罚
本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依据119条二款的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个量刑档次,是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二个量刑档次,是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情节较轻可通过下列因素来考虑:第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第二,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第三,行为人罪过形式;第四,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第五,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等。
作者: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张玉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