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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洗钱犯罪呼唤国际合作监管
发布日期:2011-08-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制日报》2009年2月19日周末第五版
【关键词】网络洗钱犯罪;国际合作监管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针对目前的洗钱犯罪,在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的时候,就诞生了很多新问题,需要探讨新的应对方法,进行国际合作监管。

  网络洗钱是指利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所得,并使之成为表面上看来源合法的所有犯罪活动和过程的总称。与传统意义上的洗钱相比,网络洗钱更为隐蔽、全球化程度更高、成本更低廉。通常情况下,网络洗钱的方式有网络银行洗钱、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系统洗钱、智能卡洗钱和网络赌场洗钱等。它并没有超出洗钱的范畴,只是在传统洗钱的基础上,在网络经济下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网络对洗钱活动来说只是起到了媒介的作用。与传统的洗钱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隐蔽性更强。对于在网络上做交易的用户来说,在线支付服务非常实用,而且不必向对方透露有关财务信息。例如,买方不必向一个无法证实的网上商店透露自己的银行账号信息,而只需要向一个网络账户转账即可。此外,用户无需多少钱就可以开通一个网络账户,甚至也没有最低存款额,因此风险也降低很多。第二,全球化程度更高.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寻求到全球各地的信息,也正是这种方便的性能,使得通过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非常容易的将非法的巨额资金转移到世界各地,同时也不会留下任何纸质的有关资金往来的凭证。第三,洗钱成本更低。根据调查了解,将电子资金划拨与传统银行的成本相比,发现前者所耗的成本远远低于后者。建立一家网上银行仅需要计算机以及优良的网络通信技术来进行支撑,其成本仅相当于传统银行开立一家分行所需费用的5%左右,这就大大降低了开发、维护费用,固定资产损耗以及职员工资等费用。

  目前网络洗钱的几种手法首先是网络银行洗钱。目前,在世界上通过网络银行洗钱的方式多种多样,其过程很复杂,但基本上都由三个独立的但通常同时发生的步骤组成。第一个步骤为初步处置阶段,即对犯罪收入进行初步的处理,与其他合法的款项混合起来,或者存入金融机构。第二个步骤是进行分离析取,即通过错综复杂的金融操作,掩盖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以模糊犯罪资金的非法特征。第三个步骤是进行归并,也就是将清洗过的资金转移到与有组织犯罪无明显联系的其他组织的账户上。如世界头号恐怖分子本·拉登,他就是利用海湾国家的一些银行专门为犯罪集团洗钱,给世界的金融、经济和社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第二是SWIFT系统洗钱。SWIFT系统长期以来是银行转移资金最常用的工具。由于其用户数量众多,且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洗钱控制的程度不同,加之电子资金转移的方便快捷以及客户身份识别的模糊性,使得借助于已有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进行洗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目前,越来越多的可疑交易与汇款方式有关,洗钱者往往利用虚假的身份通过金融系统向国外汇款。虽然SWIFT系统的绝大部分业务都是合法业务,但是利用SWIFT系统汇款,进而达到洗钱的目的仍是犯罪分子“恰当且明智”的选择。虽然利用SWIFT系统洗钱已成为现实,但SWIFT系统仍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它主要运用于银行间的资金往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网上银行服务越来越有可能与SWIFT系统融合在一起。

  第三是用智能卡洗钱。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具体支付工具,如信用卡、借记卡等,已被证明同样可以成为洗钱的工具。信用卡之所以可能成为洗钱的工具,主要是因为:第一,如果透支限额提高到某个额度,洗钱者就可能利用信用卡实施一种叫做“Smurfing”的欺诈。第二,当信用卡被用来作为跨国贸易的支付工具时,就可能成为洗钱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在自动支付系统允许持卡人之间直接交易的情况下,跨国洗钱行为将不可避免。

  第四是利用网络赌场洗钱。网络赌场洗钱是网络赌博的一种新形式。1995年8月18日,第一家网上赌场———互联赌博公司的运营,标志着一种新型赌博方式的诞生。目前,已经有50多个国家赋予了网络赌博以合法的地位。精明、狡猾的洗钱者也很快嗅出了其中蕴藏的巨大洗钱机会。2002年美国法律执行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这样写道:“网络赌博绝对是洗钱的快车。钱的数目大、流动快,具有国际性,并且赌点多在偏远地区,这些特点使网络赌博极易成为洗钱工具,并难以抓住证据。”这样,通过网络赌博的途径洗钱,就越来越受到洗钱者的青睐。据初步估算,每年犯罪分子利用全世界数以千计的赌博网站成功洗掉的黑钱大约在6000亿至15000亿美元之间。

  根据上述关于网络洗钱特征以及方式的介绍可以看出,国际合作在有效控制网络洗钱犯罪中有着相当的重要性。第一,根据特征一全球化程度高。由此可以得出,实际上国际合作是控制网络洗钱犯罪的题中应有之义。第二,根据特征三洗钱成本更低。我们知道预防和追究是要消耗极大的司法资源。那么在网络洗钱的成本更低的情形下,只有不断降低追究洗钱犯罪的成本,才能有效应对此类犯罪。尽管这样的主张有些削弱法律的正义,但毕竟是在实际的司法层面不可忽视的问题。第三,根据洗钱手法之一的事例。恐怖犯罪的国际性也要求着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性。第四,根据洗钱手法之三的信用卡洗钱。信用卡被广泛运用于跨国贸易的支付,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跨国金融合作,那么对于通过网络银行进行的信用卡跨国支付进而完成洗钱活动的行为,将无从下手。第五,根据洗钱手法之四中的美国法律执行委员会年度报告。网络赌博作为洗钱快车,更应列为国际合作打击的范围之内。

  尽管有关网络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已经形成一个系统,对洗钱犯罪的打击也卓有成效。但网络洗钱活动也将会有更新的形式,这就要求我们在打击跨国网络洗钱犯罪时,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只有这样才能为经济建设提供一个安全的金融环境。




【作者简介】
蒋胜杰,中国人民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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