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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网络可解决被执行人户籍等难题
发布日期:2011-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 情】

  申请人金求平。

  被执行人倪敏。

  原告金求平与被告倪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 被告倪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求平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原告金求平迁出本市西藏南路1341弄1号601室房屋。判决生效后,倪敏未履行付款义务,金求平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初执中,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倪敏首期支付了2万元,但剩余13万元逾期未履行,金求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倪敏承诺履行付款义务,但要求金求平将其户口迁出该房屋。

  【执 行】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金求平应当迁出本案系争房屋。倪敏认为,迁出房屋应当包括户口迁出房屋,金求平表示同意,但强调其目前没有其他住房即没有户口迁入地。经过法院与公安局多次沟通,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的民警对金求平的户口进行了空挂另行立户的处理,并单独出具户口簿。由于实践操作中刚刚出现此种做法,被执行人认为申请人已另行立户成为另一个户主,并非空挂性质,坚决不同意支付款项。为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法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户口空挂的效力,明确户口空挂不同于以往的分户处理方式,空挂的户口不会影响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双方当事人对此处理方式均表示满意,倪敏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金求平还特意赠送一面锦旗给法院以表示感激之情。

  【评 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通过协助执行网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案例。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金求平应当迁出本案系争房屋。倪敏认为迁出房屋应当包括户口迁出房屋,金求平表示同意,但其目前没有其他住房即没有户口迁入地。对于倪敏提出的迁移户口要求,法院是否可以支持?实践中又应当如何操作呢?在以往的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对户籍方面提出的要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因为户籍问题属于社会管理问题,具体事项应当由公安机关来办理,这就可能使本案的执行陷入僵局。但根据目前的制度规定,法院不再消极被动,而是可以主动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予以办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加强和规范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协助办理迁移的过程中,《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具体迁入地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明确迁入地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将该户口另行立户进行空挂。此外,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与黄浦区公安分局也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明确具体迁入地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将该户口在该地址另行立户进行空挂。空挂户口一般不予发放居民户口簿,若当事人确有需要的,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协助执行,是指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个人或者请求有关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协助执行网络,就是法院和多个社会资源调控部门之间就协助执行工作所建立的合作机制。各社会资源调控部门所承担的协助执行义务应当与其调控能力相匹配。在各种社会资源管理部门中,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功能最为强大,因此,其所应当承担的协助执行义务也最为繁重。公安机关作为担负社会治安、保卫职能的专门机关,至少应当承担以下协助执行义务:首先,作为社会治安的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有义务配合法院积极预防和应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其次,作为交通工具和户籍信息的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有义务协助法院完成相关证照的转移手续,此外,在日常的交通工具管理工作中,公安机关也有义务对被执行的车辆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第三,作为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司法拘留实施部门,对法院向涉案人员作出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有效配合;第四,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同法院相互合作,对拒执犯罪行为予以有效打击;第五,在掌握侦查权的司法机关中,公安机关拥有最为完备的侦查系统,所以在必要的时候,应当协助法院查控被执行人。本案就是依据法院与公安机关关于协助执行的具体规定,借助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方面的资源与职权,使得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均得以满足,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协助执行网络的制度化、细致化、广泛化,需要协助执行机构的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引导。协助执行网络的建立健全,将成为解决法院“执行难”顽疾的一剂良药。

(作者单位: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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