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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点:出租车上的抢劫犯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吴振举律师
案例回放:青年张某准备抢劫,并备好绳子、刀具等——乘上一辆出租车望郊区去——因为是第一次作案心中紧张,司机产生怀疑——图经检查站,司机报告民警,随被抓,并搜出作案工具——后以抢劫罪(预备)判处尤其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22-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具有三个特征:A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创造条件);B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如强奸犯正以谚语调戏妇女,还没有实施暴力,就是未着手实行犯罪);C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造成的。
案中,张某预谋抢劫,准备了作案工具,而且也乘上了出租车伺机抢劫,但未来得及事实暴力、威胁行为来抢劫财务,就被抓获,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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