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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另一方可共享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110网律师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另一方可共享
结婚前个人房产于婚后增值部分,在夫妻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日前宣判的一起离婚案中认定,增值部分应由双方共享。
这起离婚案的原告江某与被告毛某于2002年12月结婚,2006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00年4月,也就是在婚前,江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多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期限15年。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四年期间,他们共偿还5.3万元的按揭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偿还的按揭款归夫妻共有。但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引发争议。
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产目前的评估价值为53.1万余元,根据计算,他们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对此,毛某认为,房子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毛某的请求,判决江某支付按揭款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3.5万余元。
法官解释,根据目前的法律,离婚财产分割中,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还是空白,只能由法官根据实际断案。此案讼争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有失公允。所以,另一方有权得到补偿。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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